对活性及智能材料和制品的特殊要求
作者:宇冠检测 发布时间:2015-12-09 阅读: 来源:
1.活性材料和制品可以引起食品感官特性和组成发生变化,条件是这种变化符合于食品的共同体规定,列如关于食品添加剂的89、107、EEC指令及相关实行措施的规定;或者,如无共同体规定时,符合适用于食品的国家规定。
2.在采纳有关活性及智能材料和制品的特定措施中附加规定之前,有意识地加入到活性材料和制品中准备释放到食品或其周围环境中的物质应按照有关适用于食品的共同体规定获得许可和使用,并应遵守法规及其实行措施的规定。
3.活性材料和制品不得引起可能误导消费者的食品组成或感官特性变化,如掩饰食品的腐败。
4.智能材料和制品不得给出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有关食品状态的信息。
5.已经与食品接触的活性及智能材料和制品应充分标识,以使消费者识别不可食用部分。
6.活性及智能材料和制品应进行充分标识,以指明该材料或制品是活性的和(或)智能的。